认证收益
◇获取客户关于组织对个人可识别信息保护管理方面的信任,以获得潜在业务;
◇证实组织对其产品和服务目标市场所在地隐私法规的遵从,获得所在地的市场准入;
◇组织自身为证实其在个人可识别信息保护管理方面的能力和符合性;
◇向相关方证实其在个人可识别信息保护管理方面的能力和符合性。
申请条件
◇中国企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、《生产许可证》或等效文件;外国企业持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。
◇申请方的ISO29151通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按其体系标准的要求建立,并实施运行3个月以上。
◇至少完成一次数据保护/隐私影响、内部审核,并进行了管理评审。
◇体系运行期间及建立体系前的一年内未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。
◇企业受到行政处罚,已经处理掉了,没有暂停营业
◇申请范围不超出资质许可范围、不超出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;
◇无违规转机构、无违法、无失信;
◇申报人数与实际人数相差不超出20%;
◇提供企业业务相关的必备资质:如系统集成资质、安防资质等,并且保证资质的有效性和合法性。